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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已被浏览 发布时间:2018-06-07 来源:user1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接受记者采访。

  问:出台《决定》有什么背景?

  答: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众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调整,需要修改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很难在短期内修改完成。为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强化了有关法律修改前,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考虑到这次机构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数量较多,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司法部起草了《决定》,征求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印发,旨在明确有关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前,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问:机构改革涉及哪些行政法规需要修改?

  答:从初步梳理的情况看,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法规有230多部,数量大,内容多,情况各异:一是有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虽已调整到其他行政机关,但不修改并不影响承接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需要修改;二是有的行政法规规定影响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有的新组建的行政机关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或者有关职责关系尚未理顺,需要在部门的“三定”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后,再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行政法规;四是有的行政法规需要在有关法律修改后再作修改或者废止。基于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有关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难以在短期内或经一次“打包”修改完成。因此,国务院通过印发《决定》的方式,确保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下一步,我们再分批组织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行政法规。

  问:《决定》就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在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方面,《决定》明确《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职责和工作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同时考虑到地方机构改革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需要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统一、相衔接,因此明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是在确保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有关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方面,明确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是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法规提出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实施《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法规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司法部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国务院。

  四是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要抓紧清理实施《改革方案》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就原承担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问题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问:《决定》在贯彻落实方面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同时,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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