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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利亟待保护

已被浏览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光明日报

“六神丸”在日本摇身一变成了“救心丸”,“牛黄救心丸”装进韩国的新壶成了“牛黄清心液”……这些让国内中医药人士痛心不已的事实说明,我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非常脆弱。中药要得到更好的发展,专利保护迫在眉睫。
 
  中药是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但我国在中药专利保护方面却不太乐观。近年来,一些国家利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上的落后,通过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获得我国中药知识产权,导致我国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流失至国外。据《世界专利数据库》统计,在世界中草药和植物药专利申请中,中药专利申请量占比达44.4%,但属于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仅占0.3%。国外有上百家公司和研究团体正在从中药中寻找和研制新药。以江苏地道药材薄荷为例,已有8项专利落入美国人手中,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而我国所占专利只是薄荷糖、薄荷水等,市场空间有限。
 
  当前,我国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但与形势的发展并不同步。我国目前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措施与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接轨,这成为中药以药品身份打入国际药品市场的一大障碍。
 
  据了解,获得批准难、审批周期太长、保护范围小是当前我国中药专利保护举步维艰的主要原因。比如,国内很多中药生产企业对中药的保护选择了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保护方式,较少选择申请专利。与中药品种保护相比,中药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较长。而且,中药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中药品种保护的一级保护期限也可以达到20年甚至更长。
 
  即使已申请专利,很可能面临侵权问题。中药大都是复方,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还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成中成药后,即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很难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在实践中,就算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由于很难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也就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
 
  再者,对企业而言,申请专利即意味着要公开自己的发明。尤其是中药配方,一旦组方公开就要冒很大的“被剽窃”风险,而现有的专利法对这种现象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专利申请没有获得批准,还可能会失去商业秘密,或是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得不偿失。
 
  面对如此困境,研究制定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突出国家利益保护的中药专利保护制度已迫在眉睫。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传统医药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中药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如《中药专利保护法》,作为我国专利法的补充。而且要同国际接轨,为我国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寻求国际依据,以专利的优势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
 
  同时,企业自身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申请中药专利,放眼国际市场,把握住我国中药研究和生产的优势。
 
  此外,可以建立中医药知识权保护专职机构。比如,成立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会,调动国内外有识之士开展知识产权研究,协调和管理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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